解讀文本:江門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JMBG2022034
關于印發《江門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專項資金實施細則》的通知
江發改〔2022〕340號
各縣(市、區)政府,市有關單位:
現將《江門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專項資金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反映。
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
江門市財政局
2022年12月27日
(聯系方式:資環節能科,0750-3278613)
江門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補貼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本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加強對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省級補貼資金的規范管理,促進電動汽車應用和產業發展,依據《廣東省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中央、省財政下達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資金。
第三條 補貼資金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合理透明、突出重點的原則依法依規安排。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補貼資金計劃的具體管理工作,統籌指導全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組織開展補貼申報及資金計劃下達清算工作。
第五條 江門市財政局負責補貼資金管理協調工作,配合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組織下達清算補貼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江門市各縣(市、區)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推動本地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組織開展本地區補貼申報,會同當地財政部門安排使用補貼資金計劃及資金劃轉清算工作。
第七條 江門市各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配合當地縣(市、區)發展和改革部門組織開展補貼申報及資金清算工作,及時按規定撥付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補貼范圍及標準
第八條 滿足以下條件的專用和公用充(換)電設施可予以補貼(個人自用、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除外):
?。ㄒ唬?019年1月1日之后建成且此前未獲得過中央或省級財政補貼。
?。ǘ敺蠂液褪∠嚓P充電設備、接口、安全等技術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
?。ㄈ┠軐崿F充電數據共享,接入粵易充平臺,實現充電基礎設施互通互聯。
?。ㄋ模╇娔芸捎嬃?,位置可查詢,充電狀態可監管。
?。ㄎ澹┍仨氃诮T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安裝且按照能源行業標準NB/T33004等規定完成竣工驗收,驗收工作需由充電基礎設施投資主體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開展。
?。┥陥髥挝徊坏镁屯辉O施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本補貼。
第九條 補貼資金采用一次性建設補貼方式,對驗收合格、管理規范的專用或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按照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進行補貼,補貼對象包括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交流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等。
第十條 補貼標準在國家、省文件下達的參考補貼標準范圍內確定。由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會同江門市財政局,根據省相關申報通知要求、充電基礎設施補貼項目申報規模、年度補貼資金下達額度等具體測算,并及時向社會進行公示、公布。
第四章 補貼資金的申請與撥付
第十一條 江門市財政局根據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制定的資金分配計劃,將收到的補貼資金下達各縣(市、區)據實使用,并配合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組織下達清算補貼資金。
第十二條 申請補貼的充電基礎設施按照同時具備接入粵易充平臺及竣工驗收兩項條件的時間節點認定補貼申報的對應年度。
補貼資金采取事后補貼方式,結合中央、省補貼資金下達時間每年申報一次,由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通過江門市惠企利民服務平臺、部門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途徑發布申報通知,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和完整,申報單位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補貼資金。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通過江門市惠企利民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江惠通平臺)申報補貼,登錄地址:https://jht.jiangmen.gov.cn/#/home。企業可通過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進行注冊登錄辦理。
本實施細則印發前,已向充電基礎設施項目所在地縣(市、區)發展和改革部門申報通過并提交電子材料的,由該縣(市、區)發展和改革部門代企業在江惠通平臺補辦申報手續。
第十四條 申報補貼資金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核:
核查:充電基礎設施所在地縣(市、區)發展和改革部門對申報材料完整性進行核查后匯總提交市發展和改革局復核。
復核:市發展和改革局委托第三方機構依照申報材料對各縣(市、區)的申報補貼設施進行逐一現場核查,出具現場核查報告(含項目圖片、坐標、現場與申報材料一致性、合格項目清單、不合格項目清單等),對首次未通過審查的給予限期一次性補充材料告知,補充并通過后可納入合格設施范圍,所有申報設施復核無誤后在江門市惠企利民服務平臺、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
發放:經公示無異議的設施,由縣(市、區)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下達補貼資金,并按匯總支出明細、憑證等上傳江門市惠民利民服務平臺并報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五條 充(換)電基礎設施投資主體應保證補貼所涉設施正常運營,凡后續抽查階段發現存在性能指標未達到要求,發現有騙取補貼等情形的,予以取消補貼資格,責令返還補貼。
第十六條 補貼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門市發展改革局和江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